融合,对于信息产业而言,不仅仅表现为技术融合,业务融合、监管政策融合的趋势也随着时代的前进而越来越突出。这就意味着,对于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而言,如何应对融合已成为信息产业发展的共性问题。
11月1日,由中国信息产业部与英国贸工部、英国驻华大使馆联合召开的“2002~2003中英信息产业政策系列研讨会”在北京拉开帷幕,首次报告会的主题是“政府和监管机构如何应对融合”。
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蒋耀平主持会议。他一语点明了此次研讨会的重要意义:这是为加强中英两国在电信领域监管及法规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而召开的,通过双方就信息产业监管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进行交流,不仅能增进双方的相互了解,还能加强合作,促进信息产业的共同繁荣与发展。
电信监管适应融合趋势
蒋耀平司长指出,电信业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电信业监管也同样有内在规律可以遵循。规律的共性使得各国在发展电信业的过程中面临一些相似的问题,因此可以互相借鉴交流。但各国的国情不尽相同,电信业发展阶段也不一样,这些个性问题又决定了各国必须按照本国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作为英国贸工部通信和信息产业局局长助理,阿德里伊安•品德(AdrianPinder)介绍说,在20世纪80年代,当英国电信处于开放电信业的最前沿时,一切似乎都是轻而易举的。电信公司只提供电话服务,传媒公司只传播媒体内容,而因特网不过是高等院校少数学者使用的一种工具。如今,这一切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同技术之间的界限已经一去不复返,而各种创新型的服务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通信业已经实现全球化,这都要求英国建立新的电信监管框架。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张枢副局长在《当前我国电信监管的框架和实践》的讲演中分析说,中国通过对电信企业分拆重组、引入新的运营商、优化市场竞争结构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促进了政企分开、破除垄断、保护竞争的电信改革目标的实现,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电信市场格局发生了重要改变,现在中国电信发展、改革处于初级阶段,电信竞争处于有限竞争阶段,多运营商竞争环境开始形成,电信管理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电信法》正在加紧制订过程中,中国将按照世贸规则的要求加强对电信市场的监管。
英国:从1984年的《电信法》到2002年的《信息法案》
电信业的融合趋势促使英国电信立法和监管机构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阿德里伊安•品德(AdrianPinder)介绍说,根据1984年的《英国电信法》,英国创设了电信管理局(OFTEL)作为英国电信业的独立监管机构。电信管理局使用行业权力对英国电信业实施监管,如果电信管理局认为某个公司在滥用其市场主宰权力或以卡特尔的形式开展经营,它还可以与英国的竞争主管部门———公平贸易局并行行使权力。电信管理局是事前反垄断权力机构,公平贸易局是事后反垄断机构。两家联手就成为监管的有力武器。但随着融合的发展,无线电通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办公室(OFTEL)、独立电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局和广播标准委员会等诸多机构将合并为一家独立的监管机构———英国信息管理办公室(OFCOM)。
英国信息管理办公室筹备主任罗思文(StephenLocke)介绍了《信息法案》的时间表。融合使英国政府日益认识到必须制订新的法律。2002年2月,议会通过《信息管理办公室法》,批准对信息管理办公室董事会成员进行任命并开始新机构的筹备工作。5月,《信息法案》草案公布,进入公众协商阶段,同时公布的还有《政策声明》、《解释性说明》和《监管影响评价报告》。8月以前一直接受议会的立法前审查。新的《信息法案》将为英国整个通信业建立新的监管框架。法案涉及信息管理办公室的职能、网络、服务和频谱、电视和广播服务、电视接收许可、竞争以及其它规定,主要是技术性规定。
中国:从《电信条例》到《电信法》
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赵梅庄在《中国电信监管法律框架》中介绍说,适应电信技术发展和改革的需要,中国电信监管法律框架已经形成。在法律层面上有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在法规层面,有2000年9月25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2001年12月11日颁行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现在,信息产业部还发布了25个部委规章。这些法律规定为保障中国电信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新的发展形势呼唤《电信法》的尽快出台。赵梅庄副司长着重阐述了《电信法》起草的相关情况。他指出,电信立法起草要遵循“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的原则,其目的就是“将电信业建设、发展、市场竞争和政府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电信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打破垄断、公平竞争、优化配置、加强监管”,其变化就在于由《电信条例》的“鼓励竞争”发展到倡导“公平竞争”。
赵梅庄副司长指出,电信法要体现几项基本的监管政策:
加强宏观规划与指导———保证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先进性;加大网络技术标准和互联互通工作力度;拓展新的融资渠道,提高投资效益。
以竞争促进发展———建立有效竞争格局;鼓励中小企业进入增值电信领域;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制止恶性竞争,开展服务竞争。
以应用为重点,加大推进信息化———技术先进性与市场适用性并重;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深入开展;通信业建设超前考虑企业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推动通信、计算机、有线电视三网融合。
保障普遍服务———建立普遍服务基金;保证西部和农村地区现有通信水平不降低;对贫困地区农村通信实行相对灵活的税收和投融资政策。
适应入世需要,加强电信监管———规范电信市场准入;加强互联互通管理;深化电信资费管理体制改革;做好无线电频率规划工作;加强通信服务质量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