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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息服务和管理的新视角
农业部信息中心副主任   2006-12-21 11:07:11   李伟克   

农业部门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新视角是: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公共品生产,政府信息化要抓“买车、送货、通路”。

当前,中国农村信息化的运行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十一五”新农村建设的开局十分有利于农村信息化,政策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增长都处于高位运行,“金农工程”建设的力度加大,产业市场服务加快了步伐;其次,多部门助力信息增值服务建设,推进了一些领域的规划和部委间的合作,构建政府主导、培育市场的和谐发展环境已经提到议事日程;此外,信息资源不足、增值服务几张皮的软肋问题,优惠政策、典型引路的统筹作用问题,仍未破解。

笔者认为,在这样的环境下,农村信息化建设需要关注和思考三方面的问题。

一、应建立农村公共信息品筹资和运行的良性机制

1. 农村公共品的含义

所谓“公共品”,是指产品消费中的非竞争性、占有性的非排他性物品。大家可以同时消费公共品,相安无事,若要排斥外人消费,须花费很大代价。有些产品虽然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但因其具有重要的价值,而被政府赋予非排他性,从而实际上成为公共品。

农村公共品不仅包括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产品,而且包括通过政策构建的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比如科技推广服务。

农村公共品可以划分为纯公共品、准公共品和会员制公共品。

纯公共品是指上述定位特征很强的物品,比如农业政策信息、质量标准、信息安全等。

准公共品,是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比较弱的物品。比如网络的资源,在农村用户很少的情况下,可以定为公共品,但消费者增加到一定界限时,就出现拥挤。再比如,任何国家的电视、广播的黄金时段都是广告资源,都不愿意用于农业服务,发达国家的政府则通过立法赋予媒体公共品服务的义务。

会员制公共品,是指具有排他性,且当消费人数在一定范围内才是非竞争性物品的情况,比如协会会员。许多国家对农村市场信息供应采取二级服务的方式:生产规模小的农民可以通过电视、广播免费获得基本信息;而贸易商和生产规模较大的农民,希望得到更加详尽的信息,则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获得定向信息。

2.政府和企业都应参与公共品的供应

农村信息服务机构的定位,最终会影响投资来源和组织定位,乃至信息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市场自发调节方式不可能实现公共品的有效供应,往往是市场失灵时企业会退出市场。所以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须委托代理机构承担此任务。特别是纯公共品,只能由政府提供;准公共品可由政府出资,由市场供应。其次,农产品产销与其他行业不同,它是“无时、无处不在生产和交易”的行业。因此,农业的产销服务和信息资源开发比其他产业复杂。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农业所面临的市场问题更加广泛。农业市场信息的收集,耗费资源庞大,完全由企业来承担是不合理和不可行的。市场信息系统如果要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就必须连续不断地提供信息,要每天、每周永不停止地将信息发布下去。只有在政府确认具有其长期运行的资金后,才可以启动市场信息系统。事实上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市场信息系统属于公共品的范畴,政府从农产品流通利税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基金,委托政府或中介机构来运行,企业以这种机制参与公共品共享与传播,这种局面将会持续很多年。

3.建立农村公共品筹资和运行的良性机制

长期以来,农村公共信息品的供给者包括政府、市场和非盈利组织,政府成为供给主体。但改革开放后,农村公共品的筹资机制特征发生了变化。政府依然是公共品筹资的主体,但与计划经济时期主要责任人的身份有明显不同,中央政府不再承担所有的筹资,而是根据供给原理,有选择地承担公共品的筹资。此外,在资金筹措中加强了地方政府筹资方面的作用。但是由于农村县、乡财政规模小,公共品服务能力有限,资金运行效率低且易于流失,使得地方公共品筹资来源主要是由省、市一级的财政转移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品的供给本身虽然是非竞争性的,但生产、分配它的政府资源配置中出现了“利润”,因而引发了竞争性,甚至“寻租”行为,这使得公共品的评价差异性加大。目前,很多网络泡沫化的服务,被形容成不需要政府资金,且具备了专业高水准,而社会上又没有一种信息对称机制,对农业信息服务缺乏一个可量化的、规范的绩效考核方法,由此导致政府可能会对公共服务品投资的效率产生疑问。

在转轨时期,尤其要规范农业信息服务评价标准,理性看待政府信息服务组织所走的弯路,避免削弱各级政府对公共品支持的信心,避免对公共事业投入的不到位。

二、打造政务支持、市场促销与社会服务一体的农业网络

1.建立我国农业信息生产、消费、分配的特殊理念

探索我国农业信息服务的问题,必须充分认清我国的国情,建立农业信息生产、消费、分配的特殊理念。

一是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和市场影响的风险,农业团体和农民这个社会群体对信息的消费能力有限;二是由于农业生产有较强的地域性,信息服务产品不可能处处适用;三是农民和农业组织的信息使用的文化知识准备不充分,目前他们最欢迎的仍然是能够言传身教的直接示范和交流方式;四是由于信息技术具有更新快、人才要求高、资本密集等特点,从事信息服务的企业的收入很快又转化为新投入,积累率较低,企业很难在农业信息市场化中完成资本积累,而农业的分散性,又使得信息服务的渠道成本远比城市高。因此,农村信息服务产品的交易,无法沿用很多工业物质或信息产品交易的原则以及赢利模式。

2.农业部门、涉农部门与农业数据服务

我国经济的“二元结构”现象,不仅体现了城乡之间的差别,而且也凸现了农业市场化中的“二元信息不对称”。 从田头到餐桌是一条很长的供应链,要在城乡的“二元结构”中实现信息对称,理清中间十分复杂的专业组织和信息传播机制是前提。来自城市的农产品销售、农民工就业和投入品的信息是农村经济所需要的,同时,城市居民所关注的食品安全信息源头又在农村。随着农民收入中各种产业化、特色农业、观光农业和劳动力转移等经济活动收入比重的提高,农民成为社会服务体系中最庞大的市场信息受众群体,第三产业的信息增值服务向政府组织提出了需要。

由于我国农民专业组织发育不完善,农业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知识分子最集中的地方,就必须承担起农业信息资源开发和其他信息利用的双重职能。

3.政务支持、市场促销与社会服务一体的农业网络

随着农业灾害、非典、禽流感等突发事件的出现,政府网站的公共事业性的轮廓在信息化过程中不断清晰起来。政府网站实现电子政务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定位就是实现“让政府服务公众”,而不只是实现信息机构自创的服务,或者说不能以自己发展服务代替政府提供的服务。

适合我国农业的信息服务网络应该具有政务支持、商业促进与社会服务等多种功能,它是一个复合的系统。

三、借鉴国外农业信息服务与IT结构治理的发展经验

对国外农业市场信息服务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表明,在亚洲国家中农民有偿获取市场信息的例子为数不多,即便有,小农户群体也无力为这些信息付费。实际上,亚洲各国农业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都是由政府长期资助的。

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农业信息化发展存在着阶段性的差距,公共服务事业的信息化并非朝夕可得,农业信息化也离不开“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阶段,这一点也是研究国外经验时不可忽略的。

1.IT结构治理的经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

近年来,发达国家对信息技术实施结构治理,探讨将政府管理的部分大型公共服务实行外包。这种被称为“公私共营合作伙伴关系”(PPP:Public and Private Partnership)的合作模式,是由承办商(特别是电信运营商)负责基础设施的开发、运作及维护,并在中央平台加入商贸及广告服务;政府强化信息系统和流程整合。当服务交易数量达到一定水平使价格降低后,公众就要为每项服务的交易支付费用。

2.如何建立我国农村信息化的合理模式

我国农村的现行收入水平尚未构成对信息化的强劲市场需求,但由于农民群体的庞大,对IT企业形成强大的吸引和拉动力,许多人设计了一些具有规模效益的盈利模式。

不能用“挣大钱”的思路来铺垫网络的发展,政府部门要关注“市场失灵的风险”。农业部门在“虚拟世界”也要承担保护农民利益的责任。

在企业承担部分公益服务的同时,要引导会员制向普惠制过渡。政府要拿出更多的优惠政策,推进增值服务的发展,让更多的农民得到进入信息化的入场券。

3.确立政府农村信息化的新视角,构建和谐信息社会

据观察,我国农村信息化的技术成熟性、先进性,以及整体水平与国外差距不大,最大的问题是缺乏科学的lT管理,需要转变发展观念。农业部门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新视角是: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公共品生产,政府信息化要抓“买车、送货、通路”。用科学发展观来管理农业信息化发展,有效地推动实现信息化与“三农”发展目标的统一,提高lT的投资回报率,为推进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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