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中国电信集团思想政治信息工作,进一步完善思想政治信息工作人员的管理,使信息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电信集团思想政治信息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求真务实、反应快速、注重效果”的原则,紧紧围绕集团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的参谋,借鉴和服务作用。
第二条 中国电信集团思想政治信息工作是促进集团思想政治工作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重要途径,各级公司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此项工作,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为信息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并在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信息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中国电信集团党群工作部为全集团的思想政治信息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搜集和编辑全集团的思想政治工作信息,并指导和考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思想政治信息工作,各省(区、市)电信公司应配备专(兼)职思想政治信息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工作人员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各省(区、市)电信公司思想政治信息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信息工作人员”)。
第二章 信息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本行业及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第六条 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第七条 信息意识强,思想敏锐,有一定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 能熟练掌握现代办公设备。
第三章 信息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 负责搜集和编辑本地区思想政治工作信息及指导和考核本地区的思想政治信息工作。
第十条 负责对信息资料应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逐步用计算机进行高密度贮存;对已编发的信息刊物及相应的原始信息材料,分类装订立卷,作为档案保存,存档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未采用的各类信息材料,应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定期予以监销。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协调信息传送网络。
第十二条 负责总结信息工作的经验,提出加强信息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参与本单位其它的业务工作,完成上级机关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有关信息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电信公司信息工作人员要定期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编的《思想政治信息简报》及中国电信思想政治工作网提供信息及其他相关文章,并实行文责自负制度。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电信公司信息工作人员如负责中国电信思想政治工作信息网的相关栏目,要按照相应的要求,及时对栏目的内容进行采集、编辑和审核。
第十六条 信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企业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信息工作从事任何私人活动。
第四章 信息工作人员的权利
第十七条 经本单位相关领导的同意,可以调阅有关内部文件和资料,并参加有关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参加有关信息工作的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参加上级公司组织的先进信息工作者评选活动。
第二十条 对本单位和上级单位的信息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岗位交流和上级单位组织的信息工作人员岗位交流活动。
第五章 信息工作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思想政治工作信息报送量、采用量及信息机构、队伍、网络、手段和制度的建设情况,对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信息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对所采用的下级公司报送的信息,将其中对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评为好信息,并对信息提供单位及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省(区、市)电信公司信息工作人员报送的信息及其他论文,要符合党和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方针及政策,内容要客观属实、健康向上、文字流畅,条理分明,不得漏报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电信公司信息工作人员至少每半月向集团公司报送2条动态性信息,每半年提供2条专论性或专题性文章
第二十六条 对信息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奖励采用物质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章 信息工作人员对信息工作的保密
第二十七条 为保守国家及企业的秘密,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安全和利益,信息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它相关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信息工作人员对采集和编辑的信息,除明确规定可对外公开的外,其余一律列入保密范围,具体密级识情况而定。
第二十九条 凡属秘密的信息,不得通过电子信息传送网络进行传送,必须通过党政保密传真机或党政机要交换渠道进行传送。
第三十条 凡属秘密的信息,信息工作人员要严格规定受阅对象,并在阅后及时收回销毁。
第三十一条 信息工作人员不得擅自长期保管信息刊物及相应的原始信息材料,应在年终以后,及时装订立卷,交由档案部门进行保管。
第三十二条 信息工作人员未经单位领导授权,不得将所知道的信息内容对外公开。
第三十三条 对信息录入的有关密码应充分做好保密工作,同时,要防止外界的恶意侵入,并制定应急方案,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领导。
第三十四条 凡泄露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将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各级电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的思想政治信息工作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