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电信集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中国电信集团政研会;又称:中国电信集团企业文化建设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国电信集团政研会是在中央企业工委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党组领导下,组织和推动中国电信集团系统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经验交流的群众性非盈利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自身的优势,组织中国电信集团的各级企业领导、经营管理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紧密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中国电信集团企业特点和职工思想实际,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为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工作的方针、原则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企业发展、改革、稳定服务的方向,充分发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振奋精神、鼓舞士气的重要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内强企业素质,外树企业形象,全面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二)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原则。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职工思想的变化,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理论、总结新经验,在实践中研究和把握新时期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特点与规律。增强工作的时代感、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推动中国电信集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不断改进和创新。
(三)坚持求真务实、面向基层、为基层服务的原则。调查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把基层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难点、热点和疑点作为研究的重点。
第五条 本会是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国邮电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团体会员。在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国邮电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住所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金融大街31号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组织和推动中国电信集团系统党建工作者、思想政治工作者、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组织管理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干部、职工思想状况,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情况,为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提供有关信息,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 根据中国电信集团的中心任务和企业的实际需要,以课题研究和专题研究为主要形式,组织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应用理论研究。
(三) 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总结、交流、推广企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新经验。
(四) 向上级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国邮电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等团体推荐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企业、优秀政研会和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协助组织表彰、奖励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 组织开展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理论研究成果的鉴定、评选、推广和展示活动。
(六) 协同相关部门培训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专兼职干部、理论研究骨干,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七)编辑、出版相关信息交流刊物,组织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信息交流。
(八) 组织与其它行业、其它团体在职工思想教育和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交流、考察活动。
(九) 承担集团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不吸收个人会员。根据需要适当聘请若干特约研究员。
中国电信集团系统从事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研究和实践的团体,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的权利;
(三) 优先获得本会各种服务的权利;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员工思想动态、提供有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并不予说明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四年召开一次,与当年年会结合进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理事会的组成;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协商方式,由有关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均由理事会协商推选。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本会业务工作,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域有一定威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一般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如超过,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由于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退出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后,空缺的职位需补充时,原则上由其所在会员单位推荐新的人选,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或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新的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向本会会长、上级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三) 协调本会各业务部门开展工作;
(四) 提名本会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五) 提名本会工作人员人选的聘用、任职、调整、报会长审定;
(六)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资助、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日常开支,由秘书长负责管理;重大开支由会长批准。每年收支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并在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2年 11月5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在会员代表大会。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时,可以修改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