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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集团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研究成果评选暂行办法(2004年10月)
  2004-10-22 09:14:08     

〈中国电信集团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研究成果评选暂行办法〉

党群[2004]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电信集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与实践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激励有关人员参与研究的积极性,使研究成果的评选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电信集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以下称集团政研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范围内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优秀研究成果(不含论著)的评选工作。

第三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体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按照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企业的工作实际,推动研究工作深入发展,以优秀研究成果及其评选工作激发广大员工研究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的不断加强、改进和创新。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集团政研会组成中国电信集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评选委员会(简称集团评选委员会),负责对中国电信集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鉴定评选。

第六条 集团评选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名委员组成,作为集团政研会的下属机构,在集团政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

有较丰富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经验;

具有较高的文字审阅能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集团评选委员会由10?15人组成。成员可在各级政研会中选聘,也可在外系统聘请担任。由集团政研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经集团政研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集团政研会会长批准。

第三章 成果申报

第九条 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向集团政研会推荐优秀研究成果。

第十条 经集团政研会立项后已结题的课题可直接申报参加评选。未经集团政研会立项的课题,研究成果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经报集团政研会批准,也可参加评选。

第十一条 申报的成果一般须经过省级评选委员会(小组)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由同级政研会推荐。参加集团政研会评选的成果应是经省级电信政研会评审推荐的优秀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曾向全国党建研究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等全国性社团组织申请并已获奖的研究成果,可报集团政研会备案,不再重复申报评奖

第十三条 参加评选的研究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中央及集团公司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一系列指示和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题鲜明。在解决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改进和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内容、形式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有新的阐释,提出新的思路和对策,并经过工作实践的检验,对加强和改进工作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研究成果填写《中国电信集团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研究成果评选推荐表》(附后),同时报送成果的主件和附件。

成果主件为调查报告、应用研究报告、理论研究论文、宣传教育产品或根据研究工作开展情况而采用的其他形式的文字材料。

成果附件为反映课题研究工作开展情况和水平的各种辅助材料,其中:

调查报告:调研提纲、调研基础材料或调查数据统计分析报告。

应用研究报告:反映应用研究活动的有关文件;应用研究的活动经验总结及可说明实际效果的材料等。

理论研究论文:理论创新要点、有关参考资料、成果应用效果材料。

宣传教育产品:产品说明性材料和产品应用效果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集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进行,根据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可推迟进行。评选的时间及要求,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各会员单位。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中国电信集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设一、二、三等奖,必要时增设鼓励奖、特等奖。集团评选委员会在认真审阅材料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出优秀研究成果奖次。

第十七条 评选结果由集团政研会秘书处根据集团评选委员会评选意见,报经集团政研会会长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 奖项评出后,由集团政研会颁发证书,进行通报表彰,视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即哪一级政研会评选的成果,由哪一级负责推广。越级推广的,需经上一级政研会批准。

第二十条 根据研究成果的具体情况,可采取理论研讨、经验交流、召开现场会等形式进行推广,并推荐参加中央及行业优秀成果的评选和向有关报刊推荐发表。优秀宣传教育产品,除了在集团范围内推广应用外,可考虑采用一定形式推向社会。

第六章 成果的撤销

第二十一条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研究成果予以撤销:

(一) 具有严重抄袭、剽窃行为的;

(二)具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成果的撤销,提请集团评选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集团政研会决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立项课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按法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国电信集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常务理事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中国电信集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注:本办法自2004年10月22日起实行)

中国电信集团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研究成果评选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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