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方,上海新路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一个聪明人。然而,聪明反被聪明误,他算计的“精明帐”一笔又一笔,到头来,却把自己的大好前程葬送了。
借船出海办私企
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的杨方,曾在部队的大熔炉里锻炼了20多年,从一名普通的战士成长为某团后勤部长。1993年转业后,他历任中海直总深圳基地党委书记、中海直总纪委委员、中海直总人事部经理。1994年6月,他被聘任为上海新路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兼中海直上海房产部经理。到任后的杨方,借着房产开发热的东风,凭着一股冲劲,确实为公司做出了一定的成绩。然而在成绩面前,他有些飘飘然,开始想为自己留条后路,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年过五旬,该为自己的将来着想了。于是他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妻子--深圳某公司董事长吴某。经过深思熟虑,他们决定成立一家可以从事房地产咨询的私营公司--上海申恒实业公司。
在夫妇俩的精心策划下,1998年初,上海申恒实业公司宣告成立。杨的大儿子为公司的董事长,妻子吴某为副董事长,杨本人为执行董事,尚在学校念书的小儿子为执行监事;另有4人是他们随意拼凑的。而成立公司所需要的签名和盖章,都是杨的家人代签,私章也是杨的大儿子人地摊上私刻后代盖的。当检察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向这4位不知情的人出示他们的签名和出资情况时,他们坚持予以否认,并一再表示这纯属无稽之谈。可验资证明表上却显示,杨的大儿子出资200万元;杨方夫妇各出资100万元;小儿子出资80万元;其余4人各出资5万元;共计500万元。事实上,这个公司的组成人员以及出资情况都是虚假的,这500万元的验资款是杨方一人搞定的。
1997年底,杨方找来公司财务,明确告诉他,你吴大姐想在上海成立一家股份公司,验资有困难,想向公司借些钱。作为财务,明明知道这是不可以的,可是经理发话,她也只得照办。1997年12月31日,新路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转帐支票和2张共计130万元的本票,交给杨的大儿子用于验资;1998年元月6日,新路公司再次开出1张350万元的本票给杨的大儿子。完成了验资,公司顺利地开业,如何敛钱的重任就落在杨方的身上。
移花接木捞钱财
申恒公司成立后不久,杨方就迫不及待地寻觅发财的时机。他找到公司开发经营部经理崔某,对他直言相告:你大姐公司刚成立,没啥生意做,现在有家公司委托我们销售2000平方米的商品房,你看是否让大姐的公司介入一下,价格最好是大姐公司和新路公司各赚10万元。老总的指点,下属自然心领神会,于是崔某积极行动,找到一家房地产公司,将领导的图传递给对方。原本委托价仅为每平方米1300元,崔某在杨方的指点下,提出了每平方米1340元的价格,其中申恒公司每平方米收取40元的中介费。此方案得到杨方的首肯。之后,杨亲自出马,身兼两职,既是新路公司法人,又是申恒公司的代表,与对方签订了参与房产合作销售协议。申恒公司在不出资金和人力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拿到了9万余元。
首战告捷,杨方和他的家人兴奋不已。他们盘算着,照此速度,他们将在短时期内完成自己的“创业”。转眼到了1998年9月25日,杨方再次找到崔某,拿出一份协议让他签字。崔某不解地问:“为何让我签?”“你大姐已代表申恒公司签了,我再签不好。”崔某明知其中奥妙,可碍于老总已发声音,他也不便多问,只得遵命签字,字是签了。可协议的内容他毫不知情。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新路公司与闸北某房地产公司有经济纠纷,1998年5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新路公司败诉,应返还闸北公司人民币650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达成协议,明确新路公司支付现金350万元,余款用一幢面积2500平方米的商品房抵押。这件事对新路公司而言,是一个绝佳的消息:由于闸北公司的宽容,新路公司可以少支出许多费用。同样这个消息对杨方而言,也是一个好消息,一个千载难逢的发财机会。杨方及时把情况通报给妻子吴某,并明确告知,让申恒公司参与肯定有利可图。
有了丈夫的信息和承诺,吴某信心倍增,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虽然三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可在签署的日期上,又让人有点看不懂:闸北公司在9月29日才与申恒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可申恒公司早在9月25日已经与浦东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屋销售协议。也就是说,申恒公司未拿到房屋之前已将此房屋交与他人销售了,这其中的猫腻可想而知。但检察官就此事询问杨方时,他开始吱吱唔唔了。
“日期可能是搞颠倒了。”
“搞颠倒了是什么意思?”
“可能是打印中出了差错。”
“是哪份出了差错?”
“我说不清楚。”
明知自己做了手脚,却还在强词夺理。当问及这些房屋为何不是由新路公司自己销售给浦东公司,而要通过申恒公司转手时,心虚的杨方开始含糊不清、闪烁其辞了。他一会儿说此事经过新路公司班子讨论后决定的,一会儿又说是本公司财务提出的。面对他的谎言和狡辩,检察官直逼主题:“新路公司中谁与申恒公司有亲属关系?”难以自圆其说的杨方,此时像泄气的皮球,再也不敢编造故事了。
申恒公司通过杨方的“赞助”轻而易举地从浦东公司拿到了391万元的房屋销售款,剔除还给闸北公司的350万元,净赚41万元。到了对2500平方米房屋的处置时,杨方如法炮制,再次以同样的手法签订协议,又使申恒公司从中赚了14万元。
2000年7月17日,愤懑已久的新路公司部分职工向检察机关写信举报杨方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详尽的资料。正是有了这些嫉恶如仇的群众的积极参与,使本案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告突破。
2000年7月26日,杨方被刑事拘留;8月9日,被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