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部署,依法审理、判处了一批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分子,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赢得了社会的赞誉。
配合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承担了繁重的司法解释、业务指导和对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先后公布了《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务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为各级法院的审理活动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依据;对一些大要案如马向东案,依法指定异地管辖,排除了来自各方的各种形式的干扰,保证了案件公正、顺利审理和判决;主动配合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新闻媒体对社会上有强烈影响的大要案进行报道和评论,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的方针,对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分子,不管是谁,不管职务多高,一律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重视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判决贪污贿赂案件21800件,涉案人员25689人,给予刑事处罚18834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465人,并处罚金的579人,并处没收财产的1523人。审理判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两千余人。其中辽宁省沈阳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因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沈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慕绥新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过对上述犯罪行为持续的有力的依法打击,人民法院不仅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同时还有效打击和预防了腐败犯罪。
为进一步推进对腐败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和依托“严打”整治及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斗争,依法惩处了一批参与犯罪或者收受贿赂、充当犯罪分子“后台”和“保护伞”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充当张畏、王秀方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保护伞的浙江省温岭市原市长、原公安局局长以及与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有关的沈阳市原法院院长、原检察院检察长等一批犯罪分子。福建省某县的行贿组织“大公家”系列案中,依法被惩处的包括该县原政法委书记、打假领导小组组长、公安局副政委等在内的一批人则是被经济犯罪分子拉拢腐蚀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典型。
人民法院还把严肃惩处行贿犯罪、渎职犯罪等作为反腐败斗争中重要和紧迫的工作。审判实践证明,行贿既是腐败犯罪的源头犯罪,又为腐败犯罪制造了新的需求,渎职既是腐败犯罪的后果,又是滋生腐败犯罪的温床,二者均是腐败犯罪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必须严厉打击行贿犯罪行为和渎职犯罪行为。2001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439件行贿案件,其中受刑事处罚的达372人;审理各种渎职犯罪1839件,其中,受刑事处罚的达1286人。包括向成克杰送巨款买官的广西北海公安局原副局长周贻胜、向胡长清行贿数额达三百多万元的原江西奥特集团公司董事长周雪华,以及玩忽职守的浙江杭州市技术监督局综合计划处原处长周熙民等,都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