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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实施后“砍单”现象依旧普遍存在
梅东 2021-09-03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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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电商经营者通过推出打折促销等方式吸引消费者下单,而在消费者下单后又单方面取消订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砍单”。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市消协”)发布了《互联网消费“砍单”问题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结果显示,超八成受访者有过被电商“砍单”经历,比2019年上升了10.82%。

我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然而,电商法实施两年后,北京市消协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电商“砍单”问题并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有上升趋势。

据悉,本次体验调查共选取了40个与消费者日常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电商平台作为体验对象,其中包括20个网络购物平台、8个在线票务平台、7个生鲜电商平台、3个社区团购平台和2个网络餐饮平台。体验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分别在40个电商平台体验注册、浏览、模拟下单,重点体验涉及订单生成与合同成立关系、商品因缺货或信息错误取消订单方面的条款内容,以及商家的告知提示情况。

其中,近半被调查电商平台涉嫌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调查结果显示,在40个消费者日常消费频次较高的不同类型的电商平台中,17个平台的用户协议涉嫌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其中,每日优鲜、多点、京东、1号会员店4个平台规定,只有商品从仓库实际发出,方视为与消费者建立了合同关系,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有关合同成立规定;真快乐、云集、七鲜、亚马逊、多点、京东、1号会员店、小米有品、华为商城、永乐票务、票牛、美团买菜、叮咚买菜、永辉生活、美团优选以及橙心优选16个平台规定,商品缺货、标错价格等情况有权取消订单,涉嫌通过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真快乐、多点、京东、1号会员店、云集、七鲜6个平台甚至规定,如果消费者已经付款,则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规定。

网络购物、生鲜电商及社区团购等平台“砍单”现象相对比较突出。北京市消协表示,逾半数(54.65%)受访者在购物平台遭遇过“砍单”。同时,调查结果显示,在20个网络购物平台中,有7个在其用户协议中存在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在7个生鲜电商平台中,有6个在其用户协议中存在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在3个社区团购平台中,有2个在其用户协议中存在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值得一提的是,“存货不足”和“系统故障”是电商给出的主要“砍单”理由。

对此,北京市消协表示,鉴于电商法实施两年多以来,电商“砍单”现象仍旧大量存在的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出台相关行政规章等手段,从根源上打消电商“砍单”的念头,为监管部门提供执法依据,为经营者划定守法经营底线,真正将电商平台的规范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据了解,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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