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大力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通知强调: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电信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型社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为实践有中国特色的电信改革发展之路作出贡献。
通知提出,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电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点。各级基础电信企业、电信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动员一切可使用资源,全力推进相关工作。要按照“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全行业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杆路的共建;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将成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及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各地通信管理局也应组织成立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并要求相关电信公司参加,也可邀请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参加。通知还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
——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已有铁塔、杆路的拥有方在接到共享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不能共享的应说明具体原因。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经过省协调机构同意。
——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拟新建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必须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提供已有设施共享或开展联合建设的需求,实施共享或共建。其他基础电信企业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
——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也应共建共享。新建其他基站设施(包括基站的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基站专用的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以下同)和传输线路(包括管道、杆路、光缆,以下同)具备条件的应联合建设;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放共享。
——禁止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基础电信企业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进入,已签订的应立即纠正。
通知还明确了考核机制:未经省协调机构同意,在同地点新建铁塔或者在同路由新建杆路;已有铁塔、杆路具备共享条件而拒绝开放共享;应进行联合建设而擅自独立新建铁塔、杆路;租用第三方设施签订排他性协议;报送虚假信息——这些行为一经查明,工信部、国资委或各地通信管理局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其上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对因此被撤、免职人员,3年内不得任用。
通知还提出了考核办法和相关保障措施。国资委将逐步建立考核目标,将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体系;基础电信企业集团也要将共建共享考核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体系,使共建共享推进情况与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利益直接挂钩。
通知提出的要求已于10月1日起执行。